布鲁塞尔条例的试金石:从博西家电诉伊莱克斯案看欧洲专利管辖的复杂现实
布鲁塞尔条例的试金石:从博西家电诉伊莱克斯案看欧洲专利管辖的复杂现实
2025年初,欧盟法院[1]在博西家电(BSH Hausgerate GmbH)诉伊莱克斯(Electrolux AB)专利侵权案中作出初步裁决(preliminary ruling):欧盟成员国的法院(即此案中的瑞典法院)对专利中不在瑞典生效的部分所提起的侵权诉讼具有管辖权。
博西家电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是全球领先的家电制造商之一。最初由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和西门子股份有限公司于1967年联合组建而成。2015年,博西家电正式成为博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伊莱克斯1919年创建于瑞典,由Lux有限公司和Elektromekaniska有限公司合并而成,其总部位于瑞典斯德哥尔摩,是世界最大的厨房设备、清洁洗涤设备及户外电器制造商,同时也是世界最大的商用电器生产商。
自2007年,博西家电和伊莱克斯两家企业在欧洲多国掀起了专利纠纷。本案中,博西家电在瑞典对伊莱克斯提出的侵权指控涉及一件有关真空吸尘技术的欧洲专利(EP1434512)。该专利在其它欧盟国家亦具有生效部分,包括:德国、奥地利、西班牙、法国、英国(已于2020年正式脱离欧盟)、意大利、荷兰、希腊以及土耳其(非欧盟国家,但属于欧洲专利局成员国)。
一审中,伊莱克斯针对博西家电提出的侵权指控作出如下抗辩:根据《布鲁塞尔I bis法规》[2](Regulation (EU) No 1215/2012 (Brussels I bis))第24条第(4)款的规定,在涉及专利申请或有效性的诉讼中,无论该争议是通过诉讼还是作为抗辩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地或专利授予地的成员国法院“应具有专属管辖权。简单总结就是,瑞典法院不能跨境执法,去审理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专利有效性问题。同时,伊莱克斯还在包括德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对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诉讼。
而博西家电则主张来自瑞典本土的伊莱克斯就过去的侵权行为提供赔偿。此外,博西家电还援引了《布鲁塞尔I bis法规》第4条第(1)款[3],主张这项指控不仅仅涉及瑞典,同时还涉及该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的其他九个国家。
在一审判决中,瑞典一审法院支持了伊莱克斯的观点,认为其对涉案专利中没有在瑞典生效的部分并不具有管辖权。
博西家电随后向瑞典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2022年05月,上诉法院向欧盟法院提请初步裁决:
(1)《布鲁塞尔I bis法规》第24条第(4)款是否能被解释为:原告因在另一成员国遭受的专利侵权所提起的诉讼,若受理案件的被告住所地成员国法院依据第4条第(1)款取得管辖权,那么即使该被告在诉讼中以质疑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作为抗辩,该法院仍拥有此案的管辖权。
(2)《布鲁塞尔I bis法规》第24条第(4)款是否能被解释为:该条款适用于非欧盟国家(例如土耳其)的法院,进而赋予该法院对在该国授予或生效的专利的进行效力评估的专属管辖权。
欧盟法院的回复如下[4]:
(1)当被告以外国专利有效性作为抗辩理由,而该专利的有效性评估应由另一成员国法院依据《布鲁塞尔I bis法规》第24条第(4)款享有专属管辖权时,被告住所地成员国法院仍可依据第4条第(1)款,对该跨境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
(2)《布鲁塞尔I bis法规》第24条第(4)款不适用于第三国法院(例如土耳其)。因此,该条款未赋予此类法院对该国授予或确认的专利有效性进行评估的任何管辖权(无论是专属管辖权还是其他类型管辖权)。
由欧盟法院在此案中对《布鲁塞尔I bis法规》第24条第(4)款的解释可见,该解释的适用地域范围非常广,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整个欧洲的跨境专利诉讼程序。首先,这一裁决对欧盟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例如本案中的成员国瑞典。同时,《卢加诺公约》(Lugano Convention)的缔约国法院(即被告的本国法院)也“应适当考虑”这一裁决,例如瑞士、挪威以及冰岛均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成员国,欧盟代表其整体与这些国家缔约。此外,若被告所属国家是《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的缔约国,其行为也可能被认为构成侵权,例如,当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在土耳其或者其它非欧盟的缔约国时(《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包括阿尔巴尼亚、冰岛、列支敦士登、摩纳哥、挪威、塞尔维亚、圣马力诺、瑞士以及英国(脱欧后仍保留缔约国身份)),这些国家和欧盟成员国一样,都可能构成侵权地点。除了上述各成员国法院,还要考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的法律实践。由于《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nified Patent Court Agreement,“UPCA”)和经修订的《布鲁塞尔I bis法规》认定,统一专利法院是受相关规定约束的欧盟成员国法院,统一专利法院必须适用经修订的《布鲁塞尔I bis法规》以及欧洲法院所解释的欧洲法律。自欧盟法院在此案中对《布鲁塞尔I bis法规》第24条第(4)款作出解释之后,统一专利法院也已经开始在司法审判中遵循这一解释。
例如在UPC Mul-T-Lock v. IMC Créations一案[5]中,欧洲的统一专利法院巴黎地方分院在裁决其对非统一专利法院辖区国家(西班牙、瑞士、英国)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权初步异议时,采用了欧盟法院的裁决逻辑。该案中,原告IMC创意公司指控一家法国公司与一家瑞士公司侵犯其具有统一效力的专利及该专利在上述三国的指定专利,而被告法国穆尔-特洛克公司与瑞士穆尔-特洛克公司则对该法院审理上述三国指定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权以及对瑞士被告的属地管辖权限提出异议。
在此案中,巴黎地方分院指出,欧盟法院的相关裁决可直接适用于西班牙和英国指定专利,又因瑞士是《卢加诺公约》缔约国,其确立的管辖权原则与修订后的《布鲁塞尔I bis法规》相近,该裁决也适用于瑞士指定专利。基于此,该院认定自身有权审理西班牙和瑞士指定专利的侵权诉讼,若相关国家法院已受理专利有效性案件,且该专利存在较大无效风险,则案件可暂停审理。
针对此案中涉及的英国指定专利,该院认定自身有权审理其侵权诉讼,若被告以专利有效性作为抗辩理由,该院也可对此作出裁决,但该裁决仅对诉讼双方有效。
此外,该院还突破以往相关判例,以其中一被告的住所地在法国为由,主张本院对瑞士被告拥有属地管辖权。这是欧洲的统一专利法院首次明确对非统一专利法院及非欧盟成员国辖区内的被告所涉非统一专利侵权案件具有管辖权,该裁决或将产生深远影响。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禁令效力范围的拓展。在欧盟法院今年初(即2025年2月25日)在博西家电诉伊莱克斯专利侵权一案中对《布鲁塞尔I bis法规》第24条第(4)款作出适用效力解释后至今的一段期间内,已有案例显示欧洲的统一专利法院颁布的禁令对英国(非《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非欧盟成员国)以及西班牙(非《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但属于欧盟成员国)也有同等效力。
例如在2025年7月18日,统一专利法院曼海姆地方分院就编号为UPC_CFI_365/2023的富士胶片诉柯达案作出裁决。[6]该案中原告富士胶片指控三家德国柯达实体的相关产品侵犯其编号为EP3511174的欧洲专利,且该侵权行为同时涉及德国与英国两地,因此请求法院颁发涵盖这两个国家的禁令,并要求柯达赔偿过往侵权造成的损失。而柯达则对统一专利法院审理涉案专利英国部分相关纠纷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还提出了宣告专利无效的反诉。法院依据被告住所地在欧盟成员国这一事实及欧盟法院过往裁决,确认自身对涉案专利英国部分的侵权纠纷拥有管辖权,同时驳回了柯达以国际法原则等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指出柯达可提出无效抗辩,但法院对该专利英国部分的有效性评估仅能作为侵权争议的先决条件,且裁决效力仅及于双方当事人,同时因英国境内无相关侵权或无效诉讼,本案无需中止审理。最终法院判定柯达构成侵权,作出了针对其在英侵权行为的禁令,这也是统一专利法院首次颁发针对发生在英国这一非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缔约国的侵权行为的禁令。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这一“长臂管辖”范围的拓展之所以值得我国企业关注和了解,是因为:
(1)不同于美国的法院,禁令救济对于统一专利法院而言是一项基本规则。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定》,一旦法院裁决认定(有效)专利遭到侵权,法院在作出禁令救济裁定时即享有自由裁量权。截至目前,一审法院与上诉法院已就实体问题作出50余起判决,尚无一起案件的禁令救济申请被驳回或弱化(例如设置耗尽期)。
如果要作比较的话,统一专利法院比较类似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的337调查。
(2)通过临时救济(独立程序)而申请的临时禁令也是统一专利法院的常规事务,约占该院全部案件量的20%。概括而言,在竞争对手争夺市场份额的情形下,统一专利法院极有可能认定颁发临时禁令具有“必要性”。并且,由于旨在为权利提供及时保护,临时禁令程序为一快速裁决机制,在极端紧急场景下,临时救济程序还允许申请单方临时禁令。
当今,许多中国企业带着中国供应链的硬核底气,将高效环保的产能与优质创新的产品推向全球,逐步在北美和欧洲开拓了市场,并且产品销售量逐年上升。欧盟法院在博西家电诉伊莱克斯专利侵权一案中的这一裁决对于专利权人的维权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但与此同时,这一裁决可能意味着企业更容易被提起诉讼和被颁发禁令。无论是利好还是风险,这对中国的出海企业都有影响。例如今年10月,德国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针对中国扫地机器人企业科沃斯及其德国子公司,接连作出两起有关“模块化清洁装置”和“防缠绕结构”专利侵权临时禁令裁定[7]。该禁令的申请人同为中国企业的石头科技。两起裁定均禁止科沃斯在德销售、进口、使用涉案产品及侵权配件,要求其移交德国境内涉案产品,承担全部程序费用,违规者将面临最高25万欧元罚款。此案凸显了中国扫地机器人企业海外专利的竞争态势。因此,中国企业应及早了解诸如欧盟法院对长臂管辖权相关问题的解释或者判决的变化,并作出应对准备。
[注]
[1]欧盟法院(CJEU)成立于1952年,其前身为欧洲煤钢联营法院,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正式更名为欧盟法院,是欧盟的最高司法机构。其核心职能是确保欧盟法律在成员国统一解释和适用,其主要职能有二:解释欧盟法律(应成员国法院请求作出“初步裁决”);以及审理针对欧盟机构或成员国的诉讼,以此捍卫欧盟法律体系并裁决相关争议。
[2]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2/1215/2015-02-26.
[3]Art. 4(1): “Subject to this Regulation, persons domiciled in a Member State shall, whatever their nationality, be sued in the courts of that Member State.”(在本条例适用范围内,凡住所位于成员国的人员,不论其国籍如何,应当在该成员国的法院被起诉。)
[4]https://www.eplaw.org/blog/detail/cjeu-bsh-hausgerate-v-electrolux/.
[5]https://upc.law/decisions/paris-local-division/ld-paris-march-21-2025-procedural-order-on-preliminary-objection-upc_cfi_702-2024/.
[6]https://www.eplaw.org/blog/detail/upc-fujifilm-corporation-v-kodak-mannheim-ld-to-address-key-questions-on-jurisdiction/.
[7]https://www.sohu.com/a/951287557_195414?scm=10001.325_13-325_13.0.0.5_32&spm=smpc.channel_248.block3_308_NDdFbm_1_fd.1.1762345600767fPnJ9MW_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