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雨欲来:中国家族信托或将面临诉讼潮?(上篇)——图解信托协议的隐性问题和风险(财富与家族系列之五)
山雨欲来:中国家族信托或将面临诉讼潮?(上篇)——图解信托协议的隐性问题和风险(财富与家族系列之五)
【关键词】家族信托,信托争议,信托诉讼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无间道》
4000余万的“家族信托”资产被执行划扣[1];离岸的“风险隔离信托”1.42亿美元的资产被债权人追索[2]......某知名企业家的离岸信托在其去世后引发21亿美元资产争夺战,成为股权信托资产隔离失效的教科书级案例。
针对家族资产信托的诉讼潮,可能即将到来。遗憾的是,中国的超高净值客户对于信托的内在架构和“隐性风险”仍处于懵懂状态——如同安徒生童话《皇帝的新装》中描述的,被众人嘲笑没穿衣服的“皇帝”,直到危机爆发才惊觉“自己的信托在‘裸奔’”,而 “骗子”们早已赚得盆满钵满悄然离场。中国家族企业和超高净值个人为“不专业”的服务所支付的高昂学费,可能是数亿、数十亿的资产面临争议,以及家族内部的纷争和传承的断裂。
作为“家族财富传承系列之五”——中国家族信托争议的《上篇》,本文将聚焦家族信托未来可能“暴雷”的几个 “致命征兆”,图解信托背后的本质和玄机,并进一步解答什么样的家族信托会引发争议,以及如何用“四个判断”的图谱筛选可靠的家族信托和能真正守护家族财富的外部顾问。《中篇》则以“庖丁解牛”的思路,结合国际信托治理经验与国内实操案例,拆解信托架构的“核心筋骨”,剖析四组关键利益冲突的爆发逻辑,并明确如何通过条款设计提前堵上漏洞。而《下篇》将通过信托的真实诉讼案例,阐明高净值人群该如何理解家族信托的底层逻辑,才能避免撞上“水下的冰山”,使家族财富沦为不幸的“泰坦尼克号”。
一、前言
设立信托的潜在问题,恰似装修的隐蔽工程(例如排水、防水、地暖等),一旦出了问题,就是要“砸墙重装”的 “大问题”——这要归咎于数年前开发商、承包商压缩成本和偷工减料的行为,将风险和麻烦都留给了业主。
签署信托协议的那一刻:私人银行用“标准化合同”忽悠客户“无需律师审查”, 以“全权委托”信托之名,未经客户同意购买理财产品,最终暴雷;家族办公室还未取得资质却敢承诺“专业隔离”,留下一堆“千疮百孔”的合同;信托公司把商业地产信托模板“改改就用”,与国际通行的海外信托文本差异甚大……就像开发商用“黑心材料”做隐蔽工程,当下看似省钱省事,数年后风险爆发,客户要面对的不是“砸墙重装”,而是“资产打水漂”+“官司打几年”的双重消耗。
如笔者写的《遗产争夺诉讼——“拆弹”失败之后的应对之道(财富与家族系列之二)》一文中所言,不少家族企业实控人去世后,由于传承规划失误,引发复杂的遗产分配争议。而现在,信托诉讼正成为超高净值客户的新噩梦——讽刺的是,多数的信托风险,本可通过专业的方式提前规避。
二、暴雷的四个征兆:信托隐蔽工程的背后
风暴从来不是突然出现的,而是细节里的致命风险在此前被忽视了。以下四个征兆,每一个都来自真实高净值客户的惨痛教训。若想知道自己的家族信托是否存在问题,也可通过以下几个征兆来判断。
(一)征兆之一:没有聘请专业信托律师
如果你之前签署订立的家族信托,求助所谓的“咨询公司法务”、“信托专家”,而非专业的持牌律师,那么建议你重新评估该选项,并开始祈祷。
信托法律服务作为一种定制化的专业服务,与标准化理财产品存在着本质区别。尤其是家族信托服务,高度依赖于委托人的个性化需求。委托人的资产状况、家庭结构、财富传承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各不相同,使得信托服务需要进行量身定制。也正因为如此,在参与家族信托服务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至关重要,这也凸显出当前家族信托服务市场中专业法律指导缺失问题的严重性。在家族信托服务领域,当前市场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不少国内客户在接触家族信托服务时,惊讶地发现一些所谓的 “家族信托专家” 竟然连律师证都没有。这些 “专家” 在向客户介绍家族信托服务时,不仅自身缺乏必要的法律专业资质,还常常建议客户无需聘请专业律师,声称“不需要搞那么复杂”。这种行为背后可能隐藏着多种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或许是聘请专业律师会增加业务成本与操作难度,进而不利于他们快速促成交易、实现 “成单” 目的 。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仅仅 “有律师资格证” 并不等同于 “能做好信托” 。在法律行业中,律师执业证是一名合格职业律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但这一证件并不能全面代表其专业能力与业务水平,尤其在家族信托这一高度复杂且专业的领域 。类比医学领域,医学院毕业的学生或通过 “自学成才” 掌握医学知识的人,并不当然具备 “治病救人” 的执业医生资格,他们还需经过严格的考试、实习及注册等一系列程序,才能合法行医 。同样,在家族信托服务中,拥有律师资格证只是踏入该领域的门槛,真正要做好信托服务,还需具备丰富的信托法律知识、实践经验以及对各类信托业务场景的深刻理解 。现实中,一些号称 “有律师资格证” 的 “律师”,可能仅仅是具备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对于家族信托所涉及的复杂法律架构、税务筹划、资产隔离与传承规划等核心内容,缺乏深入研究与实操经验,难以真正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且可靠的信托服务。
因此,当投资者需要专业的家族信托法律服务时,务必保持高度的谨慎与辨别能力,认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局)登记备案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这些正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的严格审核与监管,具备合法执业资格与专业能力保障。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市场上一些所谓的 “咨询公司”、“家办” 的 “法务” 或者 “信托专家”,他们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与资质认证,在提供家族信托服务时可能存在诸多风险。一旦投资者与这些非正规从业者产生纠纷,很可能面临投诉无门的困境,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在选择提供信托服务的持牌律师时,面试、考核环节必不可少,核心在于验证其是否具备信托领域的专项专业能力。具体可从以下维度评估:能否系统阐释信托业务的核心逻辑与操作要点、能否精准识别信托协议中的潜在风险与条款瑕疵、能否针对信托方案设计与协议内容提出具备实操性的专业建议(具体评估标准可参考下文)。
需特别明确的是,“信托公司合作的律师” 与 “委托人专属的律师” 存在本质区别。实践中,部分信托公司会以 “信托协议已由专业律师审核,且合作方为红圈所” 为由,弱化委托人自行审查的必要性。但需注意,对方律师的审核视角围绕信托公司利益展开,其审核结果无法等同于委托人专属律师从委托人权益保护角度进行的专业把关,不能作为委托人直接签署协议的依据。
笔者曾接触过一起国内家族信托案例,相关信托协议中,委托人(即客户)的权利条款几乎未作约定,反而通篇强调委托人的义务;更关键的是,协议未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明确规定的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法定义务纳入其中。后续该信托产品果然出现风险暴露,委托人权益难以通过协议获得有效保障。
此外,部分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会支付 “律师费”,但需清晰认知:此类费用实质是委托人代为承担了信托公司为其自身利益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并非为维护委托人自身权益而聘请专属律师的支出。
笔者还曾亲历这样的场景:某委托人在会议室中大呼上当、懊悔不已,原因是其在设立家族信托时,未聘请专业律师对信托协议进行审查便贸然签署,最终导致信托产品风险爆发。事后查阅协议才发现,作为 “委托人” 的核心权利在协议中几乎毫无约定;而此时若想通过诉讼方式向信托公司主张权益,所需支付的律师费用已超过初始信托设立相关费用的十倍,维权成本大幅增加。
家族要想“排雷”的重要一步,是审慎聘请专业的律师,对信托的架构和信托协议进行全面尽调和复盘,对于问题、风险和瑕疵,必须果断调整解决。
家族信托不是一年或两年到期的理财产品,它将管理你的资产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稍有不慎,你的资产可能就会失控、打水漂。在你身后,你以为你的家人能够得到保障,但他们很可能不得不看受托人的脸色,最后甚至拿不到收益分配而不得不起诉受托人——即便起诉受托人维权,官司也可能拖好几年。更关键的是,很多信托协议会约定:信托公司的律师费从信托资产里出,受托人完全有条件聘请律师长期应对,而受益人需自行承担维权成本,维权难度和成本大幅增加。
(二)征兆之二:“没发现问题”的信托可能才是最危险的
如果你对签署过的家族信托感受到一种不祥之兆,大概率你的第六感是正确的。尤其是当你的外部法律顾问(如有)看了《信托协议》后觉得“没啥问题”,这可能就是“最大的问题”。信托协议不同于租房合同,内容复杂,风险往往藏在隐性条款里,正如冰山结构:水面上看似平静,水下的部分能轻易“击沉”你的巨额资产,具体风险结构可参考下图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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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真实案例中,一家大型民企董事长之前通过外部“家族办公室”的介绍,签署了多套由不同国内信托公司出具的信托法律文件,后来自己“越想越不对劲”,方才聘请笔者从律师视角对这些文件进行全面审核。我们及时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其实或多或少都比较典型,它们就像水面下的冰山,平时很“安静”,但一旦撞上,就可能击沉“泰坦尼克号”。
为此,笔者挑选了一些信托协议中典型的“雷点”进行阐述:
a) 受托人被赋予过度宽泛的权力却缺乏有效制衡机制,其义务条款几近空白。其中,部分权力设定更显不合理——例如仅需“提前通知”即可单方解除信托协议。这种制度设计对于期望通过家族信托实现跨代财富传承与风险隔离的委托人而言,无疑构成根本性信任危机:当核心条款可被任意终止时,所谓的“长期权益保护”何以立足?
b) 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机制不合理。委托人权利(权力)过小,无任何影响力和灵活性,甚至无权从信托资产中借款。受益人更是没有任何权利。两者连《信托法》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协议中都没有体现。
c) 机制缺位:未指定监察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多重任免顺位)。这意味着,委托人去世后,受益人的权利将完全受制于信托公司,无人制衡,得不到有效保障。而没有“投资管理人”的角色,信托公司就自然获得了“全权受托”管理资产的权力,如果购入的产品“暴雷”,客户无权过问、难以追责。
d) 终止条款、赔偿责任条款存在瑕疵。有的家族信托协议,约定“委托人死亡,信托即终止”,这无疑是复制粘贴商事信托合同的条款,不适用于家族信托(需要持续多年、甚至永续)。而针对赔偿责任,则从有利于受托人的角度来设置,例如设置了不合理的赔偿上限。
如果说这些都是信托协议“标准模板”的问题,那么这些问题显然是被“批量生产”从而影响到了无数委托人——除非他们都找了专业律师对协议严格审查。除此以外,更严重的问题还在后头。
(三)征兆之三:假隔离和伪信托
信托的设立,根据客户的需要,往往有其定制化的特定目的。例如,有的信托是为了传承,那么外部的顾问就需要提示客户,信托的设计是否有利于传承、有利于家人,以及有利于家庭和家族的和谐。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可谓极端潦草、敷衍和不专业的行为。下文会探讨具体案例,剖析为何精心设计的信托在善意设想遭遇落地漏洞时,可能会反噬自身,代价往往是诉讼缠身与家庭决裂。
有的信托高度重视资产保护与隔离,但遗憾的是,信托在未来的某天,被法院无情击穿,资产被用于赔付债权人。这类信托中所谓的隔离,实际是一种“假隔离”,信托成为了“伪信托”。
这类信托极具迷惑性、误导性,还不如不设信托。对于当事人及其亲人的保护是虚假的——和卖假药一样恶劣——不仅治不好病,还会耽误最佳治疗时间。
假隔离、伪信托,既有外部顾问的误导责任,也有客户自身的责任。例如在实践中,没有按照律师的建议,遵从规范,而是随意指令信托公司放款、分配,最终信托资产仍被认定为设立人所实际控制,隔离效果尽无,最终被“击穿”也就不足为奇。
而对于某些“外部顾问”而言,因为自己并不是持牌律师,对于中国和境外的诉讼没有深刻的理解,想当然地进行隔离设计,最终隔离效果像 “纸糊”的一样,不堪一击。
那么什么才是“最佳实践”?笔者在帮助企业和其他高净值客户设立“资产隔离”信托的时候,会建立一个专家组,包括经验丰富的破产重组律师、擅长执行的诉讼律师,经验丰富的税务律师,再加上有专业能力的家族信托律师,共同为客户设计坚实可靠的家族信托产品。
这类产品与服务凝聚更高专业价值,因此定价也相应提升,实为优质优价。
所以,家族信托的法律产品有一条铁律:凡是看上去“完美无暇”又廉价的,往往是最贵的学费——就像装修的“隐蔽工程”,假如关键步骤都被“偷工减料”,用的是 “黑心材料”,过了保质期就要“老化”、“漏水”,需要“砸墙重做”,其代价只会远超当初的“优惠”。
所以,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信托的成立与协议谈判,请认准有执照、有经验的律师;隐蔽工程不省钱,家人未来才有保障;省的是报价,赔的是安心,别让“黑心材料”住进你家的承重墙。
(四)征兆之四:信托“架构”缺乏权力制衡
信托不就是个协议么,为什么还有“架构”?其实,家族信托背后的核心“部件”,乃是信托的权力制衡架构——这也是防范冲突与诉讼的真正关键——以建房子为例,协议是“墙面”,架构是“承重墙”,承重墙不稳,房子迟早塌。
优秀的律师,必须善于洞察人性,洞察背后的利益关系,并且善于设计机制,遏制人性的“恶”。
什么是家族信托的“架构”,如何通过“四个判断”评估家族信托的“真伪”?如何在三大方面,一眼看穿信托架构是否科学?请看以下“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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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展示了“四个判断”,分析客户(信托的“委托人”/“设立人”)及其家人(“受益人”)的权利是否真正得到保护:
a) 判断一:作为委托人的客户究竟有什么权利(权力)?自己能管理资产吗?还是“自动”交给了受托人来管理?如果受托人“管理不力”,能解职替换吗?如果前述问题得不到肯定回答,客户的权利很可能得不到保障,从而产品暴雷,追悔莫及。
b) 判断二:委托人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之后怎么办?是否信托公司说了算?是否有人能够制衡信托公司?
c) 判断三:受托人的权力有约束吗?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撤换?是否属于“永久牌”?假如是永久的,那么是否可以肆意妄为,你也拿它没辙?遭遇店大欺客该怎么办?
d) 判断四:信托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即委托人设立的信托,究竟是否可以随时撤销?如果你的律师或者信托公司连这个问题都没搞清楚,那么你所设的信托的资产隔离效果是堪忧的。这恰恰是考验外部顾问水平的关键问题——因为中国的《信托法》仅规定了委托人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却未明确规定委托人的撤销权。但是在海外信托中,基本有一个共识——即如果这个信托可被委托人随时撤销,那么这个信托将没有资产隔离功能,因为这个资产在性质上仍然归属委托人。
除了以上四个判断,上图还展示了——“信托协议条款”的“三个关键关注点”。
1) 委托人是否保留重要权力:例如重要资产的投资管理权力。构建“权力保留信托”,即作为委托人的客户来安排自己或者自己委派的投资经理,来管理信托下的资产,而不是让信托公司去管理资产。
2) 是否有保护人条款:保护人,也称“监察人”,其职责是监督受托人,执行“撤换”受托人的生杀大权。很多国内的信托公司不主动安排“保护人条款”,这就严重仰赖委托人的法律顾问的水平。如果法律顾问据理力争,信托公司通常会同意设置保护人条款。没有保护人的角色,受益人将处于弱势地位,可能连信托之下有多少资产都不知道。
3) 受托人的权力限制:受托人有权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产,那么信托协议究竟在哪些方面对受托人的权力进行了合理、公允的限制?
上面的“图谱”可以用来判断家族信托是否“靠谱”。但要真正理解家族信托,需要依赖对信托本身的更深度的理解。
三、家族信托诉讼:从问题征兆到探寻“命门”
我们将在本文的《中篇》讲述引发家族信托争议、诉讼的真正问题来源于哪里、哪里才是家族信托的命门,如何像庖丁解牛一般看透家族信托背后的复杂“筋骨交错”?对于要设立家族信托的超高净值客户,怎样判断外部法律顾问是否对“家族信托”真懂?笔者也会借助“一张图看懂家族信托的底层架构”,彻底阐明家族信托的复杂概念和底层逻辑,从而真正意义上避免未来的悲剧性家族信托诉讼。
[注]
[1]参见(2023)苏0602执6286号执行裁定书。
[2]新加坡高等法院认定,张兰为逃避仲裁裁决债务,将资产转入库克群岛信托却仍保持实际控制,故判令任命接管人接管账户资金以清偿债务。See 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 Ltd v Zhang Lan & Ors, [2022] SGHC 278 (Sing.)。
上诉庭维持原判,确认信托系虚假安排,驳回张兰全部上诉。See Zhang Lan v 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Group Holdings Ltd & Ors, [2023] SGHC(A) 22 (S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