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的局限与商业秘密的优势
低空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的局限与商业秘密的优势
低空经济作为一种融合尖端科技与多元应用的综合性经济形态,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从概念构想走向现实场景,成为全球瞩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202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十五五规划)强调,要打造新兴支柱产业,加快培育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低空经济被提升至国家新质生产力体系的核心板块,正式跻身驱动未来经济增长的关键力量。
然而,在这一技术迭代迅速、软硬件深度融合的新兴领域,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本文特指技术类知识产权,下同)面临挑战,企业核心创新成果常常暴露于高风险之中。选择何种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思路,使企业的成功不仅依赖于技术领先性,更能在复杂的竞争环境中有效布局知识产权,是低空产业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前瞻性思考的问题。
一、低空经济及其对应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新赛道与新引擎:低空经济的战略定位与发展图景
低空经济,是指以距地面垂直高度1000米以下(根据需要可延伸至3000米)的低空空域及相关数据资源等新型生产要素为依托,以无人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等民用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为载体,以多场景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低空基础设施、低空飞行器制造、低空运营服务和低空飞行保障等产业融合发展的综合性产业形态。
1、产业特征与产业定位
低空经济并非单一的技术经济领域,而是多个前沿技术领域的系统集成与深度融合,具有空间立体性、区域依赖性、数字生态性、产业融合性、应用场景复杂性以及主体多元化、科技含量高与创新要素密集等显著特点。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低空经济不仅是科技创新的前沿阵地,也有望成为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力量,正深刻重塑城市治理、立体交通、应急救援、精准物流等多个行业的运作模式。
2、市场规模与政策导向
根据《2024年中国低空经济产业研究报告》,截至2024年8月,全国低空经济产业相关企业已达13343家。中国民航局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新增通航企业145家、通用机场26个,颁发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6个,实名登记无人机新增110.3万架,无人机运营单位总数突破2万家。[1]天眼查专业版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4月,我国现存在业、存续状态的低空经济相关企业超7.8万家。[2]
工业和信息化部赛迪研究院在《中国低空经济发展研究报告(2024)》中提及,2023年我国低空经济规模达5059.5亿元,增速为33.8%,预计到2030年有望突破2万亿元。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发布的《低空经济政策与产业生态研究报告(2024年)》,低空经济产业可以划分为低空装备制造产业、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低空管理保障产业和低空应用服务产业。低空经济正逐步构建起一个完整的产业生态系统。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出台超过两百项相关政策法规。2021年《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首次将“低空经济”纳入国家规划,标志着低空经济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202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我国低空经济已进入规范化、法制化发展新阶段。
(二)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发展的战略基石
随着低空经济从实验室研发迈向规模化、商业化,知识产权与数据已不再是单纯的技术成果,而是演变为企业最核心的资产与最主要的竞争壁垒。为此,选择一个与产业特性高度适配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不仅是保障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生命线,更是夺取全球低空产业战略制高点的关键。
1、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低空经济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尤其是对先进制造技术展现出高度依赖性。其制造技术体系涵盖了航空器结构设计、飞控算法、复合材料、通信导航以及人工智能等,依靠多领域技术的系统集成与协同突破。这一特征决定了其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复杂和多样,也面临独特挑战:
(1)创新高度密集:从气动布局到飞控算法,每一项创新都凝结着巨额研发投入。
(2)软硬件深度融合:机械创新与软件算法深度绑定,侵权行为更加隐蔽。
(3)技术迭代迅速:产品更新周期短,要求保护机制兼具稳固性与灵活性。
面对这些挑战,采取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为企业核心资产构筑保护屏障的重中之重。对于技术而言,通常的保护方式有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两种模式。
2、专利与商业秘密保护
对于易于通过反向工程破解且具备开创性的硬件发明和基础方法,专利是构建法律护城河的首选。对于低空经济企业而言,针对可清晰描述的通用型技术,应积极申请发明专利,以获得20年的独占权;针对飞行器的机械结构、零部件等创新设计,可利用实用新型审查周期短的优势快速获权,及时响应市场变化;针对飞行器独特外形及用户交互界面(UI)等,宜通过外观专利提升产品辨识度与品牌价值。另外,随着智能网联深度融合,通信协议、数据交互接口等技术将逐步标准化。企业应前瞻参与标准制定,并建立合理的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协商机制,防范“专利劫持”风险。
此外,飞行控制系统的源代码、高性能复合材料的制作工艺、用于训练AI模型的高质量数据集、以及通过运营积累的深度客户信息等,都是典型的、极具价值的商业秘密。这些迭代迅速、生命周期较短的核心资产往往难以通过专利形式获得有效保护。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形式,意味着企业将主动权更多地掌握在自己手中,并通过构建严密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构筑竞争壁垒。
二、低空经济商业秘密保护相较于专利保护的优势
与传统制造业不同,低空经济企业的核心价值高度集中于无形资产。其真正的竞争壁垒在于飞行控制算法的先进性、电池管理系统的效率、机队管理软件的智能化水平、以及通过运营积累的海量数据。这些无形资产不仅是技术创新的结晶,更是企业商业模式得以运转的命脉。究竟是采用专利保护,还是诉诸商业秘密保护,这一决策首先始于对保护对象自身性质的剖析,即评估其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的范围、技术可破解性、技术生命周期、维权成本等。
(一)专利权保护的局限性
专利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边界清晰,权属明确,在硬件创新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其“以公开换保护”、审理周期长、技术标准更新慢、维权成本高、地域性显著等固有特性在低空经济这一创新高度密集、软硬件深度融合、技术迭代迅速的领域显露出局限,极易导致技术公开和保护不力的风险。
另外需要关注的是,低空经济的核心技术多集中于飞行器的制造以及算法和软件领域。根据现行专利审查标准,单纯的算法可能会因缺少具体技术特征与可实现的技术效果,而被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难以获得专利授权。算法的核心在于基于数学原理进行参数优化,通常不依赖于特定算力芯片的硬件架构细节,亦未针对芯片特性在并行计算或内存分配等方面做出专门优化,缺少具体技术特征与可实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审查中可能被判定缺乏“技术性”。通常的做法是将算法与数据结构进行有机融合,使得形成的算法模型足够具体化,进而形成一项技术方案。[3]但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要清晰阐明其如何运用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如何带来可量化的技术效果等问题,仍存在相当难度。另一种路径是将算法与硬件进行结合。以eVTOL飞行器为例,某项技术的突破可能同时体现在元器件的物理设计、软件算法以及运行数据的协同上,这种复合型技术又会使得专利的界定、确权和维权变得异常复杂,难以达到最佳保护效果。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优势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其作为低空经济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形式,相较于专利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主要包括:
第一,保护期限更长。只要保持信息的秘密性和价值性,其保护期限便可无限延续。这与专利保护的最长20年的保护期限形成鲜明对比。
第二,保护范围更广。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仅涵盖制造工艺、产品配方、设计图纸、核心算法等技术信息,还涵盖客户名单、采购数据、定价策略等经营信息。低空经济产业涉及的飞行控制系统的源代码、电池优化算法等软件成果,飞行器的独特气动设计、高性能复合材料工艺等硬件创新,用于训练AI模型的高质量数据集等信息资产,起降场选址评估模型、地面操作流程等运营技术,客户需求、交易历史、价格敏感度等深度客户信息,技术发展路线图、产品发布计划、定价模型、供应商数据等战略信息,都可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第三,无地域限制也无审批延迟。商业秘密保护具有全球性潜力,只要企业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可以在多个法域主张权利。另外,商业秘密保护自符合法定条件时自动产生,无需经过行政部门的审查程序,可有效避免市场竞争力因审批延迟而大打折扣的问题,与低空经济这一技术迭代迅速的行业高度适应。
第四,保护成本相对较低且可控。商业秘密保护无需支付官方申请费和年费,其主要成本在于建立和维护内部保密体系。虽然有效的保密管理需要投入资源,但相比专利申请和维护的直接费用,以及专利诉讼的高昂成本,商业秘密保护在长期成本控制方面更具优势。
第五,避免技术公开引发的风险。商业秘密保护不需要公开技术信息,有效防止了竞争对手通过专利文献获取技术情报后进行规避设计,同时也能避免因专利被驳回而失去保护的风险。
三、低空经济行业的知识产权风险及应对策略
低空经济作为技术驱动的新兴领域,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着复杂的知识产权风险挑战,因此有必要构建一个融合法律、制度、技术和人员管理的多层次、立体化的防御体系。
(一)法律与合同保障
1、企业保密制度与员工协议
一方面,企业须有完善的保密制度;另一方面,企业须在其保密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嵌入严谨、明确、清晰的保密条款、知识产权归属条款以及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保密条款应详细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避免因未对核心技术采取保密措施而公开商业秘密。
2、与第三方的合作协议
低空经济的行业特性决定了企业之间必然频繁产生合作,此时更需要在共享与保护之间取得平衡,通过严格的第三方保密协议、项目隔离与清晰的知悉范围界定,防止在合作中无意或被动地泄露关键参数与设计。
(二)贯穿员工全生命周期的体系化管理
在低空经济这个新兴领域,对顶尖工程师、算法专家和运营人才的争夺尤为激烈,高流动性成为常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强度,最终取决于其员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精细程度。企业须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和措施,无缝嵌入到招聘、培训、管理直至离职的每一个环节。
1、入职环节—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企业应做好员工背调,并组织系统性的保密制度与法律风险培训,确保新员工充分理解其保密义务及违约可能带来的法律与职业后果,并签署书面保密承诺书,完成合规意识的“初始化”。
2、在职环节—风险管控的主战场
企业应完善规章制度,做到物理与逻辑隔离、信息分级与授权、持续监督与审计并定期开展培训与检查,以便及时发现日常经营中的异常操作或越权访问行为。
3、离职环节—风险易发的关键节点
企业必须建立标准化离职流程,执行彻底的离职审计,确保员工交还所有公司资产,如电脑、文件资料、各项权限等,并确认其个人设备中的公司信息已被清除。同时需进行严格的脱密期管理,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访谈,书面告知其离职后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责任。
(三)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低空经济作为数据驱动的新型产业形态,其发展高度依赖于大数据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同时,低空运营产生的海量数据本身也构成了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资产,为产业融合与经济增长注入新动能。[4]飞行器作为强大的移动感知平台,持续采集包括飞行数据、环境信息、高精度地理信息乃至个人信息在内的高敏感性数据。这些数据不仅关乎企业运营效率,更直接牵涉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覆盖全面、层级清晰的数据治理法律框架。《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共同奠定了数据和网络安全的基础法律体系;《智慧民航数据治理》系列标准及《民航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民航数据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等专项规范,则从行业角度实现了数据的全流程管控与共享机制设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则突出了关键基础设施安全的重要性。这一立体化的规制体系为低空经济数据治理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指引。具体而言:
1、数据安全与合规
在数据安全领域,低空经济企业面临的核心挑战集中体现在“重要数据”的识别与合规管理上。“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使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数据安全技术 数据分类分级规则》(GB/T 43697-2024)所附《重要数据识别指南》项下,给出了重要数据的认定标准。在低空经济行业中,以下几类数据通常具有高风险属性:采集自军事管理区、大型水利设施、能源基地等关键基础设施的高精度地理数据;对电网、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巡检形成的运行状态与安全缺陷数据;以及通过大规模机队运营分析得出的反映区域经济运行、物流模式与人群移动规律的数据。数据跨境传输则构成另一重要合规边界。根据《数据安全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规范,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必须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2、个人信息保护
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低空经济面临独特的治理挑战。无人机、eVTOL等飞行器在运营过程中既收集持有人的身份信息、账号数据等,也可能通过搭载的传感器采集非持有人的面部特征、行踪轨迹与生物识别信息。尤其是在物流配送、载人交通等场景下,数据收集的范围更广、维度更多。当前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在飞行过程中对非持有人的个人信息收集往往难以取得明确授权,而专门针对低空经济的个人信息保护细则尚未出台。不同厂商、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壁垒森严,无法互联互通;敏感数据的安全风险敞口巨大;一旦发生事故,权责归属模糊不清。对此,企业在无法取得授权的场景下,应对个人信息采取严格的匿名化处理措施。
四、结语
低空经济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从战略构想走向商业现实,成为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力量。在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企业构筑核心竞争力的基石,更是保障国家产业安全与创新生态健康发展的战略要务。相比于传统专利保护,一方面,商业秘密保护以其灵活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的特点,更适应低空经济中软件算法、数据等核心资产的保护需求,成为企业在激烈竞争中的“隐形护城河”。另一方面,专利保护以其强排他性、边界清晰和权属明确的特点,在装备制造、通信交互和材料研发等方面的保护仍有优势。因此,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结合自身的技术特点和商业模式选择最为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或者做好两种保护路径的搭配与组合,对核心竞争力实现最大化保护。
[注]
[1]参见:2025年全国民航工作会议,https://www.caac.gov.cn/XWZX/GDTPXW/202501/t20250109_226380.html
[2]参见: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30626923110341650&wfr=spider&for=pc.
[3]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约翰·斯奎尔斯(John Squires)演讲,https://mp.weixin.qq.com/s/uXNB6LfAtmEC9Q1S_ELq9A.
[4]清华大学互联网产业研究院:《数字经济视角下的低空经济》;https://www.iii.tsinghua.edu.cn/info/1165/4550.htm